背景
鹿特丹公约:鹿特丹公约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1998年9月10日在鹿特丹制定的,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鹿特丹公约》明确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农药国际贸易各方必需进行信息交换。进口国有权获得其它国家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从而决定是否同意、限制或禁止某一化学品将来进口到本国,并将这一决定通知出口国。出口国将把进口国的决定通知本国出口部门并做出安排,确保本国出口部门货物的国际运输不在违反进口国决定的情况下进行。
2014年3月1日,另外一部重要法规The Prior Informed Consent Regulation ,简称PIC( Regulation (EU) 649/2012)也将正式生效。PIC法规是鹿特丹公约在欧盟范围内的具体实施,规范了欧盟和第三国之间进出口有害化学品的行为,规定欧盟境内特定的有害化学品必须履行出口通报的义务。
新实施的PIC法规将收录两个重要的目录,分别是附件I和附件V。其中,附件V是欧盟完全出口禁止的物质清单,这些目前都已经停产。附件I就是需出口前事先通报的物质清单,根据物质的具体危害程度,又细分为3个子目录,分别为part I:需要出口前通报的物质;part II:需要出口前通报并且获得进口国明确同意的物质;part III:需要出口前通报并且列入鹿特丹公约的物质。
对于上述所有进入附件I的物质,欧盟境内的出口商必须在向目的国出口35天前向所在成员国通报,成员国主管当局在进行完整性审核后提交给ECHA,由ECHA转给目的国的主管当局。对于危害程度更大的物质,比如上述附件part II和part III子目录中的物质,除了出口前通报外,在出口前还必须获得接受国的批准。
目前,用于通报的IT系统工具称为EDEXIM,预计ECHA将在2014年3月份正式接手。另外,预计在9月,欧盟境内的企业可以通过新的ePIC工具来更好地进行通报。
由于PIC法规主要的义务为出口前通报,加上中国早已是鹿特丹公约的缔约国,已经实施的《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就是该公约在中国的具体实施。因此,PIC法规的实施对中国的企业影响甚微,中国的企业只需要重点关注上述附件I中的part I和part II,如果从欧盟进口的物质列入了上述清单,应及时提醒供应商在2014年3月1日之后及时进行PIC通报即可,否则可能会面临货物在欧盟海关受阻,无法及时运达。另外,中国的企业也应特别关注进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158类/种物质,在进出口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方能保证进出口这些化学品不受影响。
相关链接:
- 附件I part I
- 附件I part II
- 附件I part 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