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气候与能源2030政策框架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2030年时,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1990年水平的60%。氟化温室气体(包括HFCs、PFCs、SF6)工业应用非常广泛,并且全球变暖潜值(GWP)非常大,对温室效应贡献巨大。
作为京都协定书的签约方,欧盟与成员国为了更好履行相关减排义务,由欧盟委员会出台了最新版关于温室氟化气体的法规REGULATION (EU) No 517/2014,该法规简称F-gas法规。这部法规是原法规REGULATION (EC) No 842/2006的加强版,主要通过以下3个方面对F-gas进行管控:
1、控制欧盟境内F-gas总量;
2、禁止部分F-gas使用;
3、防止F-gas的泄露。
该法规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于2030年时将欧盟境内F-gas的排放量控制到2014年排放量的1/3,并将HFCs的排放量控制在一个很低的水平。
涉及到F-Gas的企业都将受到该法规的影响。法规规定其应对主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欧盟境内生产商;
2、欧盟境内进口商;
3、欧盟境内的唯一代表(OR)。
其中,非欧盟企业可以委托欧盟境内的OR履行法规应对义务。
为了控制境内F-Gas总量,缓解欧盟环境压力,针对F-Gas(附件I),欧盟采用限制甚至禁止其在某些产品中使用,以实现对其总体管控。针对占F-Gas很大比例的HFCs(附件I,Section 1),欧盟采用配额分配的方式进行管控。能够获得配额的主要是以下三个群体:
1、 欧盟境内的生产商;
2、 欧盟境内的进口商;
3、通过欧盟境内OR进行配额申请的非欧盟企业。
其中,欧盟境内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因履行原法规REGULATION (EC) No 842/2006的报告义务,在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主管当局处留有投放市场F-Gas总量的记录。欧盟委员会将2009-2012这四年某生产商或进口商的HFCs年平均投放量作为分配给该生产商或进口商的一个参考值(reference value),此参考值乘以图1相应年份的系数再乘以89%得到的值即为该年份分配给该生产商或进口商的配额。通过分配获得的配额是可以转让给其他企业的。(欧盟委员会计算参考值时是将全部HFCs换算为CO2当量来进行的,某HFCs的CO2当量的换算定义为该HFCs的质量乘以其GWP值)。
图1.欧盟市场HFCs年投放最高量计算比例
针对未履行过原法规REGULATION (EC) No 842/2006报告义务的非欧盟企业则需要通过欧盟境内OR进行配额申请方能获得配额。新企业申请的配额为某年允许的年投放最高量减去分配给欧盟境内生产商或进口商配额后所余下的,也就是说进行新配额申请的所有企业最多只能获得年投放最高量的11%。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配额申请截止期为2014年7月1日,该日期之后,欧盟委员会不再接受任何申请。瑞旭技术建议国内企业尽快完成配额申请,以免影响对欧贸易。
除了针对HFCs欧盟采取配额分配的方式进行管控,对于某些包含F-Gas的产品,欧盟委员会列出了一个清单(附件III),该清单规定了每个产品相应的禁止进入时间,该时间之后,这些产品将无法进入欧盟市场。如:该法规规定,包含HFCs且其GWP≥150的家用冰箱和冷冻机禁止进入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并对禁止期前投放欧盟市场的这些产品提出了标签义务。该法规还规定,镁压铸成型和镁压铸合金回收过程中禁止使用SF6;汽车轮胎中禁止填充SF6。企业需要审视自身的用途或者产品是否进入该附件,避免触犯该法规。
除了以上管控措施外,该法规还有其他方面要求。如:法规对包含F-Gas产品的泄露检查提出要求,并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资质以及检查报告提出要求;法规要求包含F-Gas产品使用寿命结束后,对其内的F-Gas进行适当处理;法规规定任何生产、使用等涉及到附件I(F-Gas)和附件II物质的主体需要履行报告义务,针对不同的用途,需要报告不同的内容。
最后,瑞旭集团提醒相关企业,除了受F-Gas法规管辖外,上述气体也同属于化学品范畴,意味着会受到REACH法规管辖。因此,企业的产品输欧前,还应完成(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