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学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绿色双碳
Search

UC 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新食品标签法规

来源 未知 作者

2011年11月22日,UC 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新食品标签法规。法规关乎如何通过食品标签向消费者提供资讯,将于2011年12月13日生效,欧盟成员国须由2014年12月13日起实施法规的主要规定。


新食品标签法规将于欧盟全面实施。食品供应链上各阶段的食品业营运商,若其业务涉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资料,将受法规监管。法规将适用于所有拟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的食品。

根据新法规,任何拟向最终消费者供应的食品,均须附随食品资料。一项标题为「公平资料守则」(Fair information practices)的重要条文指出,食品资料不得误导消费者,特别是在食品特点方面,例如性质、类别、特性、成份、数量、保存期、原产地、生产方法等;亦不能标示食品并不具备的功效或特性,或暗示食品具备某些特点,而事实上所有同类食品都有该等特点。

负责提供食品资料的食品业营运商,应是以其名称或公司名称行销该款食品的营运商;假如该营运商并非在欧盟设立,则应由输入该款食品的进口商负责提供食品资料。

根据新法规,食品生产商须确保拟向消费者供应的食品,其标签印有营养资料一览表。法规的要点之一,是强制规定预先包装食品须附有营养资料,包括每100克或每100毫升的能量值以及脂肪、饱和物质、碳水化合物、蛋白质、糖及盐含量,在同一视线范围内列出,用意是让消费者能选择更有益健康的食品。强制营养声明必须表列,假如空位不够,可以线式排列。食品营运商可以用其他表达形式来显示能量值和营养含量,例如图案或符号,但须符合若干准则,例如必须是消费者可以理解的。

法规另一个重要元素,是规定强制资料的字体大小最小须有1.2毫米,目的是令食品标签更清晰易读。不过,假如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足80平方厘米,则字体最小可以缩至0.9毫米。若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足25平方厘米,毋须加上营养声明。配合国际协定标准,若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足10平方厘米,毋须贴附营养声明和成份清单。不过,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显示食品名称、可能致敏的物质、净重以及最短保存期。

第三个重要元素是把强制原产地标签规定扩展至新鲜猪、羊及山羊肉,以及禽肉。
欧盟的食品标签措施也涉及致敏物质,将来必须在成份清单中以另一种字款突显出来。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售予最终消费者的非预先包装食品都要标示致敏物质。

至于「仿造食品」,消费者须能更易藉由标签认出差别。假如某种成份已被另一种成份部分或完全替代,则标签必须标明该替代成份。
至于食品中源自植物的油类,可以在成份表中归纳为植物油,随后标明源自何种植物。

新法规将于生效3年后,即2014年12月13日起在成员国实施。关于营养声明的条文要到法规生效5年后,即2016年12月13日才开始实施。

资料来源: http://eur-lex.europa.eu/JOIndex.do 欧盟《官方公报》网站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化规通”!聚焦中国, 放眼全球, 关注化学品合规风险,全球REACH、禁限用物质、下游产品应用法规、危化危货、供应链合规和双碳,最新一手资讯。

化规通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UC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UC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
联系UC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