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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海关监管业务指南

来源 深圳海关12360 作者

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在各个行业被广泛应用,但由于其固有的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如管理或使用不当会对人民财产、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一、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和危险货物包装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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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危险货物?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中的阐述,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9大类危害《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3523个条目。

2、 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不适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通俗来说,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就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共有2828个条目。

3、 什么是危险货物包装?

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升、净重不大于400公斤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注意: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概念不一样,危险货物不一定是危险化学品,比如汽车安全气囊,锂电池等。

二、涉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海关业务的常见问题

海关在日常审单、查验工作中发现,尽管大多数企业能够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但仍有部分企业存在申报信息项之间不匹配、申报信息与随附材料之间不匹配、申报信息与实货之间不匹配的错误。

申报环节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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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企业申报的“检验检疫名称”为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未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或“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

海关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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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应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申报为“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的,不应选择非危险化学品的检验检疫名称。

02、企业申报的“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包装UN标记”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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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提示“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非危险货物”选择为“否”的,“UN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或其他特殊规定的除外)和“包装UN标记”(散装或其他特殊规定的除外)等信息栏需如实填写;展示栏“非危险货物”选择“是”的,其他信息栏可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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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企业申报“危险类别”为“3”,但申报的“检验检疫名称”为气体,对应的危险类别为第2类。

海关提示“检验检疫名称”显示的危险类别与“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中“危险类别”栏的主危险类别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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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企业申报的“包装UN标记”栏中反映的包装类别“Z”低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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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提示“包装UN标记”栏中反映的包装类别一般应高于或等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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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交的《安全数据单》第二部分危险性概述 危险性类别1.75有缺失,与该货物对应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类别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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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提示《安全数据单》危险种类应完整反映申报出口货物的实际GHS分类,危险类别应与货物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确定的危险类别一致。

三、海关监管中发现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进口危险化学品 安全数据单不合格

海关在对1批自韩国进口的电解抛光液进行目的地查检作业中发现,该批货物采用包装型式为中型散装容器,容器侧面贴有危险公示标签及危险品运输标签,显示该危险品UN编号为3264,危险类别为第8类。现场关员根据布控指令取样送实验室进行危险特性鉴定,实验室报告显示上述货物UN编号为3289,主要危险类别为第6.1类,次要危险类别为第8类,相关信息与该批货物张贴的标识标签及所附安全数据单不一致。根据上述情况,海关判定上述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不合格,要求企业进行返工整改。

案例二:出口货物包装实际 使用打包材料与申报不符, 不满足实验要求

某企业申报提交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所对应的打包材料为厚度2.5mm、宽度50mm的尼龙布带,但现场发现包装容器生产厂实际提供的打包材料为厚度1.0mm、宽度25mm的尼龙布带。打包带起到密闭封口、紧固包装的作用,若使用宽度及厚度小于检测报告中所描述的打包带,打包强度不够,可能无法通过跌落试验,存在安全隐患。经调查,包装生产厂承认了实际提供给使用人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未经鉴定,海关依据SN/T0370.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使用鉴定》的要求判定该批货物使用鉴定检验不合格。

案例三:出口货物包装胶合 板箱包装使用铁钉紧固,部 分钉帽突出,不符合标准要

海关对某企业申报的铅酸蓄电池(启动式)实施现场检验时发现,所用胶合板箱包装使用铁钉紧固,部分钉帽突出,不符合SN/T0370.3-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使用鉴定》第4.5.2.1条款“木箱、纤维板箱用钉紧固时应钉实,钉尖要盘倒,钉尖、钉帽不得突出”的要求。海关判定该批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要求企业返工整改,再次检验合格后放行。

案例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 封口不规范

海关对辖区某公司申报的一批移动电源,进行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经现场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包装的封口明显拱起,存在较大裂缝,透明胶纸粘贴不牢。上述货物包装不符合《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使用鉴定》(SN/T0370.3-2021)中4.5.2.2的要求,瓦楞纸箱应完好无损,封口应平整牢固,打包带紧箍箱体。判定该批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并要求企业返工整改。

案例五:出口危险货物未实 施出口包装使用鉴定

深圳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锂离子充电电池组” 121979组。经查验,发现该企业申报的货物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企业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且货物外包装上无危险货物相关标识。海关对企业涉嫌出口危险货物逃避法定检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海关提醒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实申报;对照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包装标识标记、封口不牢等问题,建议企业提前准备资料并及时整改,提高通关时效。

 |来源:深圳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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