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4-25日,由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Helsinki Chemicals Forum (HCF)联合主办的“赫尔辛基化学品论坛亚洲会议暨第四届亚太化学品法规峰会(HCF&SMCR2019)”在上海隆重举行。
本文根据现场问答情况,做了详细的概括。
讨论1
1.Q:关于电子商务,您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研究,强调了一些方面缺乏认可认证,缺乏合规。UC在西方国家也看到了相似的情况,所以请问您在做相关的检验检测的时候,你遇到过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最大的挑战是什么?
A:
毛达:UC的挑战是,一部分需要监督企业建立更好的化学品管理体系,同时也要提高UC自己的管理能力,这是相互之间的提升。UC也是在这种监督工作当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例如我提到的3C认证制度。最初UC对这个制度并不熟悉,当有电商主动提出要把这个3C制度落实更好的时候,UC认识到这个应该被推而广之,应该是整个行业需要关注的事情。
零售行业,包括电商的化学品管理,一方面UC推动他们有相关的承诺。在有承诺的同时,去向他们提出建立相关的化学品管理制度。同时告诉他们有哪些东西可以衡量成效,这些都可以同时进行。但为什么他们没做呢,因为化学品管理相对零售行业是滞后的。 一是时间因素,很多事情都需要过程,行业对化学品的重视程度还需要时间。二是化学品特点是隐形的,所以希望工厂把相关信息提供明显,增加公众的感知。
另一方面化学品在生产行业很熟悉,但涉及到的供应链很长,下游用户相关的意识会越来越弱,也存在越来越多障碍。以致于到了消费者层面,这种意识就更加薄弱了。反过来说,消费者的要求还没有转化成对企业责任的提升,尤其是对零售行业责任要求的提升,消费者对行业改善要求的压力不够。
最后一点是专业性不够,专业机构对零售行业的干预还不够。
2.Q: 在谈论化学品管理的时候,涉及到了经济因素。衡量绩效的时候,陶氏说到他们投资10亿,回报50亿,提到了福祉成本。OECD发现在2017年福祉成本全球是每个物质1.6万亿美元。大家可以想象整个福祉成本纳入到化学品界的话,成果有多大。在衡量绩效的时候,是否考虑到了SME中小型企业,跨国企业。在落实REACH之后,给他们造成的成本是否有衡量。
A:
Meg Postle :REACH注册的成本,其实不能仅仅只考虑注册或者注册壁垒,它还有一些隐性福利。比如UC的家人失去工作能力,生病需要的花费,这些比较容易可见的经济成本。还有一些非可见的成本,比如对UC生命质量下降的成本。UC把这些都归做福祉成本。真正难的地方是找到因果关系,什么化学品引起了什么成本。有些因果关系如今WHO已经明确了,比如某些化学品会影响孩子智商。但是还有很多其他的化学品,它会引起什么疾病,会带来什么样的成本,都还不清楚。UC真正要做的能够通过法规制度或体系来降低相关风险,需要背后的数据或者国际组织,否则很难做到这一点。
这些影响指标,会影响UC的政策评价。现在UC也跟很多国际公司咨询,也关注到SME的一些企业,不同层级的企业都有考虑。比如他们的化学品的危险程度是什么,产量,销量,有没有做过注册及产品上市之前会经过什么样的测试等。UC系统中有包括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公司的数据。虽然统计工作量很大,但相当于建立一个预测未来的数据库,可以给UC未来政策的制定者能够提供一些建议。未来做出抉择的时候可以依据数据,而不仅仅只是依据假设。当然很多实际结果跟预计的不一样,因此在事后也要对数据进行统计,为之后的政策迭代,系统迭代提供新一轮的方向。
谈到成本问题。在成本中,数据成本是最大的最重要的成本,很多企业花很多钱购买数据。所以如果数据能够达到共享,相互承认的话,能够给UC提供更多的便利,降低成本,这是毋容置疑的。
董晶:UC在这里谈论化学品,只强调了危害,其实是不够的。化学品不仅仅要考虑它所带来的风险,更多的是管理潜在的风险,并且得到UC。很久之前UC定了一个目标,在十年之内对高风险物质进行替代。企业成本高,消费者成本也高。所以风险管理,需要找UC。需要考虑增加成本会增加多少,会提升什么样的质量。
关于数据分享,中国,台湾地区,韩国都出台了相关的注册要求,增加了新一步的注册成本。我个人希望有一个类似手机APP的系统,可以方便大家共享,有统一的协议,统一的定价,当然这是理想的情况下。
3.Q:中国有没有GHS分类。而且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分类,企业应该怎样处理这个问题。
A:郭秀云: 中国要求企业根据GHS分类标准,对化学产品进行分类。通过分类,弄清楚危害性,之后进行登记。同时2015年公告了《危险化学品目录》,随后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指南》中对2800多个条目进行了一一的分类。企业可以查找危险化学品清单,制作安全使用说明书,标签,警示词等。针对目录可能有不完善或者错误的地方,登记中心有专人收集分类及意见,也会详细的研究,不断的修订和完善。还有很多化学品不在清单上,它们的分类不清楚,不明确,这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制造者,进口商有主要责任,他们在生产进口的时候需要弄清楚化学品的危害性,分类(依据GHS),并编写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中国的分类和标签标准都是实行的GHS标准,跟国际接轨,但实际落实中,仍然有很多困难。法规明确,但是企业不实施,有些企业甚至故意隐瞒危害信息。UC在编写分类清单的时候,参照了很多国际的现有数据。比如权威实验室(包括GLP实验室)的可溯源的,发布的实验数据。所以说数据的借鉴共享尤为重要,世界上还有很多化学品不清楚危害性等,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来降低危险性。
1.Q:涉及到塑料,或者微塑料。签订全球性国际性的协议,是不是其中的一个UC。
Erwin Annys: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取决于政治家的意愿。对于微塑料,在加拿大,美国,欧洲还有其他的一些国家已经开始注意这个问题。UC希望找到UC,能有一些行业的法律法规。但很明显,要真正地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球的努力,也需要一个全球层面的抉择。如果未来有这样一个全球协议,UC也不会觉得意外,因为塑料问题就是需要全球平台来解决的问题。
Pornpimon Chareonsong:泰国首先关注的重点还是在国内。考虑国内的情况,实行相关的政策。对于国际层面的协议,比国家层面要更高一级。UC需要考虑国家层面的政策和倡议与国际层面的政策和倡议是否有兼容性。当然单单一个国家的努力是不够的。有的国家已经禁止了塑料废物的进口,泰国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其他的国家向泰国输送废物废料。UC要在国内制定政策,看国内的情况,再来考虑国际层面是否能够有协调合作。
林育麟:UC现在能做的是力所能及的。塑料本身是一个很有价值的材料,它是非常关键的材料,UC能利用塑料的价值去解决很多世界的问题,当然UC也需要法律法规的监管,减少塑料的污染。
Jane Bremmer: 塑料很多用于包装,目前包装浪费最为严重。我个人觉得需要有全球性的强制性法律公约,这样会很好。很多地方发展落后,监管很难,所以需要全球性的公约。
2.Q: 怎样提升回收塑料的价值,让回收塑料得到更好的利用?
Jane Bremmer:有很多塑料产品都是可以循环利用的。但目前还没有一个闭环循环利用的机制,UC看到还有很多的塑料没有进入到新的用途之中。现在很多行业都在探索塑料的新运用,也在不断地拓展,增大其用途。有些物质不应该含有塑料,但却含有,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还有就是毒性,回收行业本身也要注意环保和能耗的问题。塑料对人体健康,环境有影响,在回收过程中也会对环境,对人体有影响。UC希望是对资源的回收,不是把塑料变成油,然后燃烧,这种不成功的回收利用方法。UC希望更加绿色环保的回收,比如东南亚回收塑料颗粒化,或者热塑等做法。UC在塑料使用企业,比如可口可乐及包装企业中进行宣传,让他们建立塑料回收战略。在海洋方面,塑料或者微塑料进入海洋,会对海洋生物造成影响。在UC焚烧、化学品生产、制造、使用中也会造成释放,也会到导致塑料在海洋的富积。
UC也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平衡,希望支持循环经济。塑料带来了很多污染,一些新技术比如3D,热熔挤出技术等,以及塑料颗粒的制作过程,这些都需要UC关注。目前需要加大监管的力度。
林育麟:焚烧,或者重新用作能源其实不是最好的塑料废弃物处理方法。创新和科技可以给UC提供更好的方法。比如UC可以做100%可循环的塑料,可以重新回收再利用。这样的可循环材料可以增加UC的回收率。包括中低端的包装材料,让它们可以去符合相应的需要,同时也能符合法规的要求。汽车行业正在进行轻量化,用塑料降低汽车重量,可有助于节约石化燃料。在中国,现在大家推行电动化,其实塑料也可以在保护资源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Erwin Annys:大家正在尝试很多不同的方法,有很多有趣的方法值得借鉴。材料的回收,产品的回收,把聚合物分解成单体,比如聚乙烯进一步分解成乙烯等。但需要强调的是在循环里面,也要注意毒性的问题。哪些物质回收,怎样回收,有没有统一的方法去处置。还有一些灰色地带,非已知的情况。还有对气候变化的影响。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目前欧盟委员会跟荷兰政府合作,研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寻找未来可持续的回收利用。
Pornpimon Chareonsong:泰国有个目标是2020年到2030年,有一个塑料管理的行动方案, 希望实现比较高的塑料监管,同时也包括增加塑料循环使用率。其中公众的参与性很重要,UC希望教育部门,私企,科研组织积极参与进来。
3.Q: 很多国家也开始禁止使用塑料。大家对禁用一次性塑料有什么看法了,是否觉得这个方法有效呢?
Erwin Annys:这个问题很难,很多讨论在进行中。比如一次性的塑料产品,是否真的是必须,是否有替代方法。禁止塑料产品是否会有明显的成果,是否被公众接受。目前大家看到在海滩,街道上有很多塑料垃圾,所以大家想禁止使用。但实际上塑料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性能不可替代。目前在欧盟内部,大家都很积极的避免使用塑料,欧盟内部也在寻求可持续的UC。
林育麟:塑料的重复利用还处于早起阶段,但是大家有提高意识。比如中国对塑料袋收费,这些都可以起到提示教育作用。
Jane Bremmer:我是非常支持禁止使用塑料产品。使用一次性塑料产品,是UC环境污染最主要的原因。在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过度使用塑料包装,导致环境污染。也要考虑社会成本,那些穷的国家是否能够承担。
Pornpimon Chareonsong:UC政府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明年开始全面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袋 塑料在菜市场这些确实有用,比如包裹食物。所以UC鼓励民众自带器皿,来避免塑料袋的使用。我觉得是否要禁止,主要根据国家的政策。除了UC国家的政府外,也需要企业和公民的支持。
Erwin Annys:UC正准备去提倡绿色行动
4.Q:是否可以推广塑料的替代品?UC可以做什么努力呢?
Erwin Anny:确认有很多的替代物质,但是实际使用情况很复杂。很多时候UC要选最优的选择,最优的替代物。 比如纸袋比塑料袋好,但是需要储存食物的情况下,塑料可能又优于纸袋。所以需要考虑很多情况。
Jane Bremmer:替代品,UC需要考虑可行性
想要回到过去没有塑料的时代很难。但对变化的关注也很迫切,比如餐厅,烘焙店的塑料包装替代。UC也希望通过循环经济找到更好的方案。比如通过重新设计,增加循环利用等。
林育麟:UC必须有全局观,环境的影响,不仅仅是情感上的需求,还需要考虑替代品是否真的能够减轻环境方面的压力。
Pornpimon Chareonsong:UC确实有替代的选项。希望企业公众能够积极参与解决塑料问题。
1.Q:科学家通过审核数据并使用,ECHA想要MAD的 GLP的数据,它们可以兼容吗?如何进一步提升数据的质量呢?能否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使数据能够互换互认呢?
Bob Diderich:从风险评估角度来说,UC需要高质量数据。只要它是一个高质量的数据就可以,UC不在乎它的来源。OECD有GLP和测试指南等,来保证数据质量。公开的文献数据可以根据它详细的信息来评估它的质量,决定是否使用。对做风险评估的人来说,有的时候很多数据无法获取到,有的公开文献不会详细说明数据的来源就很难去评估。
Jing You:科学家发表文章的时候由于篇幅的限制,有的时候数据很多就不能把它们全部都写出来,但是UC会单独写一篇关于数据的文章发表出来,这是UC现在采用的方法,也可以提升数据的透明性。UC做数据的时候也会使用一些指南比如OECD测试指南等。所以在科研界UC也在努力提升产出的数据是高质量的,可为被大家所使用。UC在收集数据的时候也会做数据评估。但有时候评估很难因为有的数据有的信息并没有进行清楚地描述。
Dieter:不是所有拥有数据的人都有能力检查数据的质量,他们可能没有能力去评估数据的质量。去检查数据的质量,不只依靠毒理学,也希望可以有简单方便的检查数据的工具去帮助大家。
Bob Diderich:每一个发表出来的论文或者是科学实验室的数据一般都会有电子版本的档案,可以直接被监管方获取并使用,不需要再进行额外的处理,比如在格式或者其他方面。但是对于科学家来说他们没有动力去做这些事情,所以UC在想怎么才能让科研界也能够做出一些贡献,也能够支持UC监管方的决策过程,让他们有动力提供合规的高质量的数据,所以也在考虑能不能找到合适的方法与科研界合作,更好的对接,这样UC监管方也能够有更好的工具使用,不然的话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Erwin: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UC需要有开诚布公的讨论,UC的决策者需要什么样的数据,对于数据质量的要求是怎么样的,才能够支持他们做出全面的决策。
无论是监管者还是科学家,创造出一个共识,知道UC双方的需求是什么。
Hugo:科学家,政府,立法者是有共同的利益的,需要更多的沟通,互相聆听对方的声音。GLP,只是列出了其中重要的规则,给提供参考,并不一定意味着按照GLP的要求得出的数据是完美的,万无一失的。
2.Q:UC有高质量的数据,有很好的数据。REACH主要是以欧洲和美国为基础的数据,在中国和亚洲其他国家也有化学品,也有GLP,UC为什么不去利用呢?是不是应该使用?如果没有的话,为什么没有这么做?
Dieter:UC当然应该使用可以获取到的数据,前提是拿到的数据之间是没有冲突的。对于线上的数据,在亚洲似乎缺乏相关的机制。我不知道是不是有利用ECHA网站上的数据来提升SDS的质量,这也是我正在思考的。
Bob Diderich:知识产权(IPR)是否需要受到保护,国家会感到困惑,如果说依然受到保护,那我是不是在使用数据之前事先需要得到相关方的授权?企业和政府,不管是否拥有数据,不管数据来源,只要拿到了数据,都必须加以利用,不能忽略拿到的信息,对于他们来说数据使用也是一种义务。
Hugo:在使用数据的时候,注意数据的质量性,只要是高质量的数据就应该去使用,不用管它的来源,但也要注意它的相关性。如果依据质量原则,并且是开放的数据,那UC就可以进行交换。有些新的数据涉及到化学品的管理体系,想要用这些数据为科学研究所用,但是找不到,就无法使用。
Jing You:有的化学品已经注册了,但是它的数据却没有被公布,检索了一些数据库还是没找到,这就带来了问题。有的找到了数据,但是不知道采用什么方法得到,UC使用的时候心里就比较担心。如果有来自不同渠道的数据,UC可以做交叉验证来进行比较,如果做不了交叉验证,UC在使用的时候存在一定风险。
Bob Diderich:在一些国家尤其欧盟国家中,UC希望将更多的信息放到公共领域,尤其一些研究提交上来本来就是为了支持政府决策。希望有更多的国家也可以这样做,但这意味着保护知识产权会越来越难,所以需要一个全局的举措来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同时又可以更好地使用数据。需要一个全球联盟一样的平台来分享数据,以此规避重复测试。UC有2个UC,一是成立全球数据联盟,二是签署全球数据交换协议。
Jing You:数据的可获得性在每个国家是不一样的,有些国家数据更加地公开,数据可获得性更好,透明度更高。但是有些国家的数据或者来自某些国家的数据拿到就很难。每个国家的法治背景不同,立法背景不同,所以数据交换或者数据透明度也是不同的。
Erwin:在欧盟,数据的透明度的方面UC走的比较远,UC数据的大门敞得更开,并且非常欢迎公开的讨论,这一趋势还在继续。我知道有很多数据除了公开访问还可以公开下载。在ECHA网站可以下载相关的化学品以及每个终端节点的信息。Bob Diderich:监管者并不是在告诉行业说没有权利分享数据,只是说现在的行业界还在思考有哪类数据需要在全球进行分享。UC现在有一些双边的访问权或者区域机构组织已经在推动全球数据分享协议的签署。现在数据交换的协议越来越多比如巴西,阿根廷,台湾等都有相应的数据交换的计划或倡议。当UC有了更多的化学品的信息和数据,涉及到与生物相关的信息在未来是不是应该进一步的开放?
Erwin:比如涉及到植物保护等,UC也在看如何传播信息,其实已经这样做了。工业化学品需要根据辖区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合规。在欧盟,也分为不同的层级。在整个欧盟层级上面会有一个授权,比如说针对生物相关的数据信息的授权,除此之外还有各个国家层面的安排。想找到完善的UC也会遇到很多障碍,包括保密协议,保密问题。在REACH,确实有保密的要求,有团队专门在做这方面的工作。不同的成员国数据在不同的国家保密程度也不一样,对数据保密度的认知不同,需要做更多的沟通。不同的国家有自己监管的方式,在一个国家产生的数据信息想要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会有一些障碍。UC对于这些兼容性需要进行更多的评估。像UC想要打造零排放的欧洲,这也需要各国之间积极地进行数据沟通。
3.Q:UC有很多针对化学品管理的数据,除了用于化学品管理之外,这些数据是一个宝藏,还可以用于做其他方面的事情,怎么样让它们发挥更好的社会价值,政治价值和监管的价值?
Bob Diderich:为了更加积极创新毒性更低的化学品,因为想要实现循环经济,需要很多创新化学物质的开发,这些新分子开发人员也需要能够快速地并且廉价地去获取一些数据,这样可以预测新分子的毒性,也需要计算机的辅助去做好预测的工作。也可以根据现有物质的信息,去做交叉参照,去做一些相关的预测。所以希望所有之前测试过的信息都放在一个数据库里面,让大家去使用,可以更好地开发新的化学物质,让化学行业更有创新。
Jing You:根据现有化学物质的数据去进行新的预测,确实是有价值的。UC对于化学物质的分类,对于反应机制等会有更深入的理解,对新物质的开发有帮助。现在有一些新的替代材料的选择,会去做环境风险的评估。但是10年之后可能发现新的替代物质有些新的问题,所以不知道这样一个周期性的问题怎么更好的解决。
Erwin:一些公司有联系UC,可以提供信息给UC,但是他们要去做的工作非常地多,目前还没有付诸于实践。但是从ECHA来说,UC也在认真考虑怎么进一步拓展数据库。
Hugo:数据交换共享是非常好的,但它非常复杂,可能现在还没有有效地执行。
Dieter:我觉得已经在做数据分享这件事情了,比如说有些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或者不稳定化学物质,UC都在去做这些信息的分享,还有去做新物质的替换。
10.25
Q&A 1
1.Q:关于现有化学品管理规定起草的工作,是否会涉及到人体暴露?还是仅仅只涉及到环境暴露?
A: 正在修订的是两个法规,一个是《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另一个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于《条例》,既包括对现有物质的管理,也包括对新化学物质的管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是完全对新化学物质登记,后期的跟踪管理。UC关注的重点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会涉及到人体暴露,在工作中也会把两者结合起来,对于人体健康这方面主要是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2.Q:关于化学物质赋存情况调查监测制度,这个是生产企业自己主动提交相关资料还是生态环境部的责任?
A:这个条例还在起草制定中,颁布的情况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正。起草的本意是监管部门对某种化学物质在重点区域,重点河流,重点人群中的赋存情况进行调查,需要企业的协助,主要还是政府部门要重点关注。
3.Q:EU-REACH,韩国K-REACH都有建立高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UC国内也会制定这样的清单,有对高关注度物质进一步限制管控的趋势吗?
A:UC的管理一直是借鉴国外的经验,和他们的叫法可能不同。比如以前叫过重点关注环境管理化学物质,现在发布的是优先控制化学品目录,无论怎样的叫法,管理的思路是类似的。发布第一批目录的时候,明确了3条措施:1.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2.鼓励替代,限制使用;3.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这些要求还比较笼统,后面还会做进一步的细化,比如在产品中某种物质的含量应该限制在多少,这也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
4.Q:关于登记系统变更,增加了经营、使用企业登记入口,它是针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需要登记,原来的生产、进口企业还是和原来一样,按照登记管理办法中要求的那个入口做登记,是吗?
A:是的,按照安监53号令-登记管理办法,生产和进口企业需要登记。一直准备在修改,但是新办法出台之前还是按照这个办法。新增加的使用和储存的过程危险化学品登记是为了配合2019年的11号文件,做好监测预警系统。
5.Q: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有两个管理办法,如果企业生产的是在管理之外,不做鉴定但是知道它是对人体构成危害的化学品,它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对吗?
A: 对的。
如果生产这种危险化学品的话,作为生产企业需要做登记,是吗?
是的。
就算没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也需要做登记,是吗?
是的。这还涉及到地方体制管理协调的问题,原来很多地方的管理体制一直是登记和许可是挂钩的,如果没脱钩的话会有问题,有些地方是没有问题的,这是目前的现状。
6.Q:关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这样的法规有没有可能变成法律?如果未来变成法律的话,什么时候可以施行?工作人员不足,以后有没有扩招的计划呢?
A: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发布的。UC现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包括正在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都有化学品管理的内容,就是比较笼统,UC希望将来有个专门的法律对化学品环境管理有全面的系统的规定。对于应对环境保护的能力,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能力都是不足的,UC化学品管理在这方面尤为不足。和UC关注的重点也有关系,目前主要关注水,气,土这些比较显性的方面,化学品带来的影响比较隐形,很多没被关注到。或者已经被关注到,但还没有精力去做,主要还是放在比较突出比较明显,老百姓反应比较强烈的水、气、土的问题上。从过去的趋势和将来的趋势来看,UC管理化学品的能力包括人力提升,法规的顶层设计等会逐步加强,逐步提高的。
7.Q:新化学物质管理办法修订和危险化学品目录指南文件修订,可否给个正式公布的预估时间?
A:具体时间还不确定。相关程序还没走完,已走到最后阶段。UC只是做技术修订的幕后工作,它的更正实施以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公布为准。
Q&A 2
1.Q: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的化学品监管,通过优先控制化学品清单去进行管理,包括限用、禁用物质。在这两个国家里有没有进行物质风险评估的工作?
A: 菲律宾的优先控制化学品清单只是一个化学物质控制的法令,包含对92种化学品的管理,还没有高关注度物质清单。菲律宾的目标先是制定一个优先管理化学品清单,只是有这样的想法,但还没有行动。
印度尼西亚只有危害化学品名录,还没有进展到去做物质的评估,也在进行讨论,可能也会有限用、禁用物质清单。在东南亚这样的国家还没有进展到物质评估这一步,大家都是在前进过程中,只是处于不同的阶段。
2.Q: 新加坡有多边环境公约,其他国家是否应用类似的公约比如鹿特丹公约,巴塞尔公约或斯德哥尔摩公约等?
A:巴塞尔公约没有特别多的应用,柬埔寨,老挝是使用鹿特丹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很多国家处于不是特别成熟的发展阶段,他们会根据自己的优先级去做这些事情,也会逐渐去实施多边环境公约去管理化学品,但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3.Q:在韩国K-REACH中,没有危害分类的聚合物是否需要注册?
A:如果聚合物没有危害分类的话,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对于低关注度聚合物(PLC)有相关的豁免机制。
4.Q:对于数据共享有什么见解,有什么样的方式能达到更好的数据共享?
A: 在PEC注册完成之后,UC也收到了很多反馈。目前很多主要是跟EU-REACH注册数据的共享。为了避免重复实验,UC正在积极推动数据共享。关于费用和实验是有交易性的,会涉及到费用合理问题,实验可靠性问题。原则上都很同意数据共享,但实际中会遇到很多问题。
5.Q:菲律宾的聚合物法规正在更新,聚合物豁免现在是终止的。关于低关注度聚合物的豁免是否有变更,关于聚合物法规后期走向是怎样的?
A:由于当地的政府部门人员变动很大,这个问题就一直被搁置了。有很多企业和行业协会给了很多反馈,希望继续做豁免。这个问题还是悬在那没有解决,也没有进一步的举动。但是当地的政府部门有说企业可以把专门的案例和诉求写给他们,他们会额外考虑的,有这样的变通,还是有一定的可能性。
Q&A 3
1. Q: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出台是好事情,使运输越来越规范。企业普遍觉得运输成本太高,怎么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运输成本,同时使运输又合规?
A:危险货物运输是安全问题,也是效率问题,这两个方面都要兼顾。JT/T 617办法实施后,有限数量,例外数量的原则,一罐多品,混装等都可以实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会出台提升效率的政策,同时也希望托运企业不要一味地压低运输价格。在新的法规里面对托运人有约束,不能超出车辆核载范围,包括许可范围,重量范围,装载要有记录,并保存12个月。如果出现事故,托运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Q:UC是从事航空危险品运输的,样品量不大,对在道路方面的运输不明确,希望您指点下。
A: JT/T 617涉及的豁免,有3个主要的内容:
1.有限数量,例外数量 的豁免(企业的样品可考虑这个)
2.特殊规定里面有豁免,比如锂电池
3.小量豁免,目前还在逐步地开放。
3. Q:有限数量、例外数量的包装要求在管理办法出台后会不会颁布包装指南文件?
A:会的。在管理办法出来之后,会发布有限数量应用,例外数量应用2个指南,包括包装声明,声明格式的要求等等,都会有明确的说明。
4. Q:同一个化学物质,会不会有不同的UN号?
个人认为是有可能的,比如混合物,不同的含量对应的UN号可能是不同的。
Q&A 4
1. Q:中国还没有加入数据相互接受系统(Mutual Acceptance of Data, MAD)在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中,有几项生态毒理实验是中国要求必须做的。如果做出的实验结果导致物质有危害分类,那么EU REACH注册会承认这个危害分类吗?
A: ECHA会详细审查卷宗中有关物质分类的信息,看是否符合GHS,如果是严格根据分类的指南比如CLP及其相关的其他欧盟指南等,分类合规是接受的。
2.Q:2020年的目标是评估筛选化学品,ECHA会在网站上公布这些类别物质的清单吗?
A: 2020底,ECHA会把所有>100t的物质放入“监管池”中,它有3个不同的类目:
i) 需要优先接受风险管理
ii) 暂不需要采取进一步法规行动
iii) 需要更多数据来确定其潜在风险的物质
具体的物质在评估后属于哪个类别会发布出来,对上面3个不同类别还没有确定的说法,比如是高关注度,中关注度,还是低关注度等,还在讨论中。UC会根据现有的信息去进行判断,随着物质更多的信息补充进来,它的分组可能会变化,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也会有变化。第一组是需要进行监管的,会在网站上公布出来,后面两组的公布时间还不确定。
3.Q:注册提交的卷宗中包含了很多用途,有些用途可能目前并没有用到,只是为了以防万一,以后可能会用到。在卷宗更新中,注册人会不会被要求对其用途进行删减?
A:UC审核卷宗时会看物质的用途,是否有消费者用途和环境暴露,看分类是否恰当,在执行中是不是真的是这样的用途,这也是UC检查工作的一部分。
4.Q:聚合物的现状及未来监管的方向。
A:针对聚合物的测试和研究,欧盟层面是每3年讨论研究一次,现在还在等他们的研究结果,据此再看下一步怎么走。委员会也授权过研究,将所有的聚合物来进行对比测试,还在等研究结果。在没有拿到结果前,我没有办法去做预测。拿到结果后,如果委员会认证通过,就会对聚合物相关的法规进行新的审核,到2022年可能在聚合物方面会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