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5日,根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中国环境保护部印发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两项实施配套文件,企业可自行下载。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于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根据《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完善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已经取得生产使用登记证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表、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应当包括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向环境排放、处置和回收利用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核算数据等内容;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工艺调整措施、污染防治计划、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能力建设方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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