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4日,韩国环境部发布了第2024-571号公告,正式宣布对持久性污染物质种类及特定豁免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旨在更新和详细说明《持久性污染物质管理法》中定义的持久性污染物质的具体化学物质名称及其CAS号。修订内容还包括明确特定豁免规定及豁免结束期限,以确保环境保护与公共健康。公众意见征集从即日起开始,至2024年9月23日截止。
主要修订内容
具体标注持久性污染物质
附件的表1中列出了持久性污染物质的具体化学名称和CAS号。规定明确,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或B中的物质作为非故意的杂质微量存在于产品或成品中,或在工艺过程中产生,则这些物质不会被列为持久性污染物质。但是,如果短链氯化石蜡的混合物中含量超过1%的重量比例,则仍视为持久性污染物质。
注:在附件A(禁止物质)至B(限制物质)中登记的物质,除斯德哥尔摩公约允许的用途外,禁止或限制其生产、使用、进出口等处理;在附件C(无意产生物质)中登记的物质,需进行排放源和排放量调查及采取减排措施。
- 明确特定豁免事项
根据《持久性污染物质管理法》,国内生产、进出口、使用持久性污染物质的禁止和限制可豁免的具体物质和用途在附件的表2中详细列出。环境部将根据特定豁免对象持久性污染物质,重新评估其替代物质的存在、社会经济影响、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等,以确保其安全管理。
公众参与和政策审查
公众意见征集期间,机构、团体或个人可以向环境部提交意见书,以参与修订过程。环境部长应从2024年7月1日起每三年对本公告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实施时间
附则指出,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立即施行。值得注意的是,附表1中第2022-31号所列物质(全氟己烷磺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的相关内容将从第十届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附件A》在韩国生效之日起实施;而附表2中关于《水俣公约》的相关事项,则从第五届水俣公约缔约方会议决定的《附件A和B》修订内容在韩国生效之日起实施。
附表1及2的具体内容可参考以下网址:https://opinion.lawmaking.go.kr/gcom/admpp/43950?announceType=TYPE6&mappingAdmRulSeq=2000000311440&pageIndex=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