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 》
通知要求11月18日后,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企业关于名录增补申报要求的申请材料。对于前期的名录增补申报材料,环保部要求省级环保厅再12月31日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环保部。 请相关企业注意。
- 通知
11月18日,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 》
通知要求11月18日后,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企业关于名录增补申报要求的申请材料。对于前期的名录增补申报材料,环保部要求省级环保厅再12月31日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环保部。 请相关企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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