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该文指出,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施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的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行业可谓非常广泛,诸如广告、建筑、教育、食品、药品、农药、化妆品、化学品,等等行业。其中,和化工届朋友密切相关的有两项,即: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和对环境保护部负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如下表所示。
化学品相关 | 2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 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2号) |
130 | 对环境保护部负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 |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 |
该《决定》中的附件第21项和去年下半年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2号令)相一致,即:国际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备案制度,取消登记证的发放,改为登记公告。该修订和该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碰见的一些问题相关,如:登记性质不明,易造成执行混乱;登记证签发使得基层环保部门问责风险大;当前“简政放权”的形势要求;登记审查技术难度高、地方推进困难,等等。截止目前,修订后的22号令还未发布。
该《决定》中的附件第130项,取消“环境保护部负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该113号文,正在修订中,预计修订后的程序会有所变动,以及与之相关的《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目录》也会有所调整。截止目前,该法规具体如何修订,其修订征求意见稿还未发布,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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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原文截取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