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物质供应商清单制度是BPR下的核心举措之一。活性物质只有在其进口商或生产商进入了活性物质供应商清单才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而生物杀灭剂产品也仅有在其所含的活性物质对应的生产商或供应商、或生物杀灭剂的出口商这三者中任一位出现在活性物质供应商清单上,才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所以,活性物质供应商清单将会是生物杀灭行业的生产商关注的焦点。
目前已发布的临时清单包含的是2013年8月29日从欧盟委员会获得的信息。所有出现在临时清单的企业并不具备法定权利和义务,并且,进入该临时清单并不意味着一定能进入正式清单。ECHA表示该临时清单目前可能并不完整,或并不完全正确。ECHA正与欧盟委员会、相应成员国主管部门和行业一起核实清单上的信息。如果你对该清单有所意见,可联系ECHA的帮助平台。
根据这份临时清单,可以预见ECHA将要发布的正式清单中将包含BPD指令下复审项目中已有的活性物质名字及其对应的参与企业,和根据BPD指令第11条递交申请的活性物质及其对应的支持企业,以及已递交的生物杀灭剂产品授权申请中附有符合BPD附录II或III要求的活性物质卷宗的企业。
在此,UC要强调的是,这份清单中所包含的活性物质不仅仅限于ECHA同时发布的活性物质许可清单中的49种物质,还有其他的已进入活性物质复审计划评估阶段的活性物质。所以,企业在阅读本临时清单时,应注意,该清单内部分物质尚未获得许可。
从2013年9月1日开始,ECHA将对根据BPR第95条第1款递交的卷宗进行评估,并将其中卷宗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及其对应的活性物质加入活性物质供应商清单。
在阅读了这份临时清单后,UC可以发现,ECHA为企业赋予了四个角色定位:数据递交者、参与者、产品供应商和物质供应商。一个企业可同时身兼数个角色,也可成为多个物质的不同角色。但是,该临时清单也略为简陋,仅注明了某活性物质对应的产品类型下,企业名称、所在国家以及对应的角色,并没有其他相应的联系方式等。而对于角色的义务与权利ECHA也未详细注明,仅对各角色作出了简单的定义。
同时,值得引起中国企业关注的是,在这份临时清单中,出现了两家来自于中国河北的企业。虽然,这是来自于旧有的BPD和复审项目的数据,但无疑这是对中国企业的一种肯定。
然而,这与ECHA关于BPR下活性物质供应商清单的解释是矛盾的。根据之前ECHA给本公司的回复和BPR原文来看,活性物质供应商清单中的企业仅限于欧盟本土的企业,即意味着,非欧盟企业必须借助于欧盟境内的进口商向ECHA递交卷宗,而卷宗评估合格后,进入活性物质供应商清单的企业是进口商而非供应商。
最有争议性的在于,ECHA在该临时清单发布的同时,也隐晦地提到了非欧盟企业进入活性物质供应商临时清单的问题。ECHA说:“请注意,清单上作为‘参与者’的非欧盟实体,将可能被重新评议。”具体重新评议的措施及其结果还仍未可知,最终非欧盟实体是否可以直接进入供应商清单及未能进入清单的情况下如何保证非欧盟实体的权利等问题,UC仍需等候ECHA的决定。
但是,联系前文所述的角色定义,UC是否可以揣测,非欧盟实体可以作为活性物质供应商,不经过进口商,独自递交卷宗从而进入活性物质供应商清单?
ECHA作为BPR执行的实际监管者,考虑到众多的非欧盟实体以及目前欧盟境内日渐被大企业垄断的现状,是否会对非欧盟实体网开一面以帮助降低生物杀灭产品的成本?当然,这只是目前最为乐观的一种期望,具体情况还不明确,相关企业仍需做好两手准备,以便于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