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危险化学品指令的最根本的一个变化就是CLP法规要求将该产品投放到市场上的企业定期审查该化学品的分类,以保证所有的相关危害都包含在内。这些变化,是CLP法规下的要求,也是REACH法规下的要求。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考虑到CLP法规和REACH提出的分类和标签制度的方式的变化,这变化微妙但非常显著。要真正理解这一点,UC需要了解老方法的弱点。CLP的前身是危险物质指令(DSD),该指令的附件列出数百个化学物质的危害。那时候,分类是强制性的,企业没有修改或添加信息的自由裁量权,除非存在特别值得注意项特别允许进入附件项。关于危险标签,有关物质的标签信息,不多不少,不能超过规定的细节。
在这方面存在根本的变化,在附件VI中的分类是强制的,但并不完整,如果需要,将该物质投放到市场上的企业需要加入一些没有被确认的危害,需要添加分类。这些分类需要尽量多的信息进行评估。这个变化很重要,而且容易引起误解,这也让使用该化学物质企业感到惊奇,因为他们发现他们的物质分类和标签已经改变了,需要采取行动进行风险管理或是张贴混合物标签。到目前为止另外的分类,大部分来自REACH注册,但根据CLP法规的要求持续评估危害信息是独立于REACH法规的。
使用非常广泛的溶剂二甲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CLP附件VI对VI项有没有特定的靶器官毒性分类。然而在ECHA官方网站上公布的REACH注册卷宗确认这是有危害分类的,并且公布了所要求的分类和标签的细节。这些分类是在公众可得的信息(在CLP法规第5条可以得到解释),未对二甲苯进行注册的生产商或是进口商需要将这些危害分类涵盖在CLP通报中和产品标签或是安全数据表中。同样地,含有二甲苯的混合物的进口商和配方上应该将这些信息综合考虑到产品的分类中。
不幸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物质如二甲苯简单的通过REACH进行了联合注册,这已反映在注册过程中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了仔细的分类。有一些单独提交的注册有些物质(如酒石酸)在分类上有很大的差别。该物质的使用者若是从不同供应商那里采购将面临困惑,并且在风险评估和混合物标签方面也面临很大的困难。最好的建议是充分澄清物质的身份包括杂质。如果不对这些差异进行解释,供应商不得不进行讨论并加以解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是REACH要求不周,主管机关也赞成不按照REACH要求。
瑞旭技术提醒相关企业,弄清楚自己的产品分类,并贴上适当的分类标签对企业合乎REACH法规和CLP法规是至关重要的,普遍的建议是优先参考CLP附件VI,在此基础上,结合已完成注册数据,才能更好的应对CLP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