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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 大动作!澳大利亚全面取缔多种溴化阻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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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澳大利亚气候、能源、环境与水资源部(DCCEEW)拟将多种溴化阻燃化学品列入工业化学品环境管理标准(IChEMS)登记册。

  • 拟定列入IChEMS附表6的物质(即可能会环境造成严重或不可逆的损害但具有必要用途的工业化学品):

CAS号

物质名称

1163-19-5

decaBDE

63936-56-1

nonaBDE – unspecified congener(s)

63387-28-0

2,2’,3,3’,4,4’,5,5’,6-nonabromodiphenyl ether

437701-79-6

437701-78-5

风险管理措施:

  • 自2025年7月1日起,禁止进口、出口、制造和使用(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混合使用)该类化学物质,但以下情况除外:
  1. 该类化学物质以非故意的微量污染物形式存在,即所有非溴联苯醚同分异构体的总和或十溴联苯醚等于或小于10mg/kg;
  2. 用于研究或实验目的;
  3. 持有相关危险废物进出口许可证;
  4. 用于以下重要用途,并按照相关风险管理措施使用:
  5. 用于制造2027年1月1日之前的飞机配件(直至飞机的使用寿命结束)
  6. 飞机(直至2027年1月1日)
  7. 建筑隔热用的聚氨酯泡沫(直至2027年1月1日)
  8. 电气和电子设备(直至2027年1月1日)
  9. 用于制造2019年前的汽车配件(直至2036年1月1日)
  10. 除服装和玩具外的要求具有抗燃特性的纺织品(直至2027年1月1日)。
  • 自2025年7月1日起,禁止进口、出口、制造和使用含有该类化学物质的物品,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多溴二苯醚(PBDEs)以不可避免的微量污染物的形式存在于物品中,总量等于或小于500mg/kg,包括所有四溴、五溴、六溴、七溴、八溴、九溴和十溴联苯醚同系物;
  2. 用于研究或实验目的;
  3. 持有相关危险废物进出口许可证;
  4. 物品在2025年7月1日前已在使用;
  5. 上述d)条款中列出的重要用途。
  • 拟定列入IChEMS附表7的物质(即可能会环境造成严重或不可逆的损害且不具有必要用途的工业化学品):

一、多溴二苯醚(PBDEs

CAS号

物质名称

备注

40088-47-9

Tetrabromodiphenyl ether – unspecified congeners

包括42个四溴同系物

32534-81-9

Pentabromodiphenyl ether – unspecified congeners

包括46个五溴同系物

32536-52-0

Octabromodiphenyl ether

包括12个八溴同系物

36483-60-0

Hexabromodiphenyl ether

包括42个六溴同系物

68928-80-3

Heptabromodiphenyl ether

包括24个七溴同系物

风险管理措施:

  • 自2024年7月1日起,禁止进口、出口、制造和使用(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混合使用)该类化学物质,但以下情况除外:
  1. 该类化学物质以非故意的微量污染物形式存在,即所有同系物的总和等于或小于10mg/kg(例如所有四溴二苯醚同系物的总和等于或小于10mg/kg);
  2. 用于研究或实验目的;
  3. 持有相关危险废物进出口许可证。
  • 自2024年7月1日起,禁止进口、出口、制造和使用含有该类化学物质的物品,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多溴二苯醚(PBDEs)以不可避免的微量污染物的形式存在于物品中,总量等于或小于500mg/kg,包括所有四溴、五溴、六溴、七溴、八溴、九溴和十溴联苯醚同系物;
  2. 用于研究或实验目的;
  3. 持有相关危险废物进出口许可证;
  4. 物品在2024年7月1日前已在使用。

二、六溴环十二烷(HBCDD)

CAS号

物质名称

25637-99-4

Hexabromocyclododecane

3194-55-6

134237-50-6

134237-51-7

134237-52-8

风险管理措施:

  • 自2024年7月1日起,禁止进口、制造和使用(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混合使用)该类化学物质,但以下情况除外:
  1. 该类化学物质以非故意的微量污染物形式存在,即所有同系物的总和等于或小于100mg/kg(例如所有四溴二苯醚同系物的总和等于或小于10mg/kg);
  2. 用于研究或实验目的;
  3. 持有相关危险废物进出口许可证。
  • 自2024年7月1日起,禁止进口、制造和使用含有该类化学物质的物品,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六溴环十二烷(HBCDD)以不可避免的微量污染物的形式存在于物品中,总量等于或小于100mg/kg;
  2. 用于研究或实验目的;
  3. 持有相关危险废物进出口许可证;
  4. 物品在2024年7月1日前已在使用。

原文出处:https://consult.dcceew.gov.au/ichems-s17-proposed-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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