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0日,《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签署,并将于201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用以指导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获取物理危害特性,便于确定是否需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及其他相关工作。
哪些产品需要进行鉴定?
(一)含有一种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此外《办法》附则也规定,对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发现其有新的物理危险性的,也应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相关政府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2)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名单;
(3)公告免除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
(4)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
(1)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
(2)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结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
(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
(2)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
企业所需履行义务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符合鉴定要求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企业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企业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
●企业对经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及免于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根据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鉴定与分类流程
违规处罚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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