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学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绿色双碳
Search

UC 7号令到12号令的过渡,企业应如何应对?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背景: 我国于2003年首次发布并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令)。于2010年进行了首次修订,发布并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2020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新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或12号令),已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7号令将同时废止。

为保证我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有序延续,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 2020年6月3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衔接事项(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环办便函[2020]155号)。

生态环境,化学,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衔接事项(征求意见稿)》规定了7号令与《办法》衔接的细节问题和具体事项。那么,在《办法》生效后,有哪些衔接政策和规定,需要引起企业的重点关注呢?又将对企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管理工作造成哪些影响?

一、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年度报告

7号令下已完成常规申报且属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的新化学物质,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前,仍需要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

这一衔接政策,意味着在7号令下完成的简易申报以及常规申报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在12号令生效后,均不需再提交年度报告,从而降低了企业负担。

生态环境,化学,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二、登记证上信息变更的,需重新办理登记

7号令下已完成常规申报或简易申报的新化学物质,在列入《名录》前,拟变更登记证载明信息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或备案。

这一衔接政策,意味着在7号令下完成的简易申报登记证以及常规申报登记证,在12号令生效后,登记证持有人需要变更登记证上的信息时,均需要按照12号令重新办理备案或登记。登记证上载明事项较多,如果明显不会造成环境风险增大的信息发生变更时(比如申报人名称变更),也需要重新办理登记,那么可能会增加企业的工作。

生态环境,化学,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三、12号令生效前未取得登记证的,应按12号令相关规定申请登记

根据7号令提交并已经受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报,由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尚在办理时限内未能完成正常审批流程等原因,导致12号令生效前不能取得登记证的,应当按12号令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这一衔接政策可能会对企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决策造成重大影响,需要引起企业的重点关注。以常规申报为例,在7号令下,自提交常规申报材料起,需经历形式审查、受理、技术评审、补正(如需)、上报审批、公示、发放登记证等审批流程,其中仅技术评审阶段就需要1-2个月的时间,因此从提交申报材料到取得登记证,至少需要4个月以上的时间。如果企业想要在12号令生效前取得登记证,那么至少现在就需要开始准备申报材料了。

除了以上几点内容需要引起企业的重点关注外,《衔接事项(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包括环境风险控制、信息传递、资料记录及保存、首次活动情况报告和新危害特性信息报告、登记证撤销、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新用途管理等方面的衔接政策和规定。

如果企业对《衔接事项(征求意见稿)》中相关内容有意见和建议,均可按照反馈UC的格式书面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0日。

反馈意见可以直接发送到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提供的联系邮箱。也可以发送给瑞旭集团,瑞旭集团研发中心新化学物质申报技术团队将依据多年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经验,综合考虑法规管理的依据和原则,以及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提出更具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相关链接: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原文出处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化规通”!聚焦中国, 放眼全球, 关注化学品合规风险,全球REACH、禁限用物质、下游产品应用法规、危化危货、供应链合规和双碳,最新一手资讯。

化规通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UC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UC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
联系UC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