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第一百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于2013年公布并实施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60号令)。60号令的主要配套文件有: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5个;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测试导则;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
- 首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公告;
- 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
2017年1月9日安监总局公布了100种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全部配套文件的公布意味着全面开展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的条件已经成熟。
列入本目录的化学品由于其物理危险性已经被人类掌握,故可以免于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另外,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未超过1吨的化学品也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目录由表1和表2组成,各50种化学品。表1为不具有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表2为具有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目录中列出了这50种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分类,但并未列出其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对应的分类,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登记时补齐分类。
100种化学品中,只有表2中的2,4--二硝基苯酚钠(CAS#1011-73-0)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条目的化学品,其余99种均未列入。2,4-二硝基苯酚钠的物理危险性分类,与此前安监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中该物质的物理危险性类别一致。另外,表1中的柠檬酸钠CAS号应为68-04-2。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括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值得强调的是,化学品单位对列入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不需进行登记。
随着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人们对化学品物理等危险性认识的提高,限于目前掌握的数据资源,鉴定难以包括某一化学品所有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企业应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和现有数据,补充化学品的其他危险性类别。
目录中表2的物质列出了物理危险性分类,由于大部分GHS理化分类和危险货物分类存在对应关系,所以表2的物质基本上也是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在运输时,应当执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安监总局即将发布关于加强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与登记工作的通知,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危害控制。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