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日,CBAM正式进入缓冲期。依CBAM缓冲期执行条例,进口商的第一个报告期至2024年1月31日结束。
涵盖范围
CBAM最初阶段将应用于进口的某些商品与选定的前体(selected precursors),包括: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企业可跟据以下方式明确自身产品是否需要符合CBAM申报需求:
- 若企业的产品直接出口,可对照公布的海关码,查询自己的产品是否在CBAM涵盖条目之内,具体可见缓冲期执行条例附件2;
附件2.2 CN代码与商品类别检索表格
- 若企业为出口产品提供前体(上游产品),需查询缓冲期执行条例附件2的第三部分,确认自身产品是否为相关前体。如下图,
附件 2.3.4 水泥生产路径的相关前体
申报内容
除公布CBAM涵盖行业和商品类别之外,在缓冲期执行条例附件1中,也给出了申报模板。但是,申报主体一般是欧盟进口商,故笔者认为,国内制造商(出口企业)现阶段可不必关注完整的申报模板,仅着手准备2022年度排放数据即可。以下是笔者提供的填报数据参考清单(供参考,具体需求以企业收到的下游诉求为准):
- 商品出口数量(电力产品以MWh计,其他产品以T计)
- 商品产地信息
- 生产设备(厂区)信息,包括地理信息、工商信息、生产工艺等
- 直接排放数据
- 间接排放数据,包括电力消耗量,电力排放因子等
- 商品产地碳价
注:由于当前中国碳市场仅纳入电力行业,且一般不涉及出口,所以碳价这一方面可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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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冲期执行条例文件及附件来源: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en#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