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的监督管理,中国农业部,中国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见附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12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2012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对由于海关商品编号调整导致《通知单》海关商品编号与实际海关商品编号不一致的,进出口单位可持2012年1月1日前农业部签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通知单》向海关申报。2012年2月1日起,进出口单位须持与实际海关商品编号一致的《通知单》向海关申报。
附件:
UC 中国农业部发布第1706号公告
来源
杭州瑞旭
作者
杭州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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