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日,山东省将实施《 山东省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据了解,限制区域销售使用管理的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共19种,具体包括: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灭多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硫丹、杀扑磷、溴甲烷、磷化铝、氯化苦、胆钙化醇、敌鼠钠、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
《办法》规定,在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以外的地方,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对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经营产所也设定了相应的条件。同时,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剧毒、高毒农药的销售建立微机台账,记录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所购农药品种和数量,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不得向未成年的、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