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同时,新《办法》对于农药标签上商标的标注做了适当的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那么根据新的《办法》,企业如何在农药标签上规范的标注商标呢?
1、商标使用与类别
根据新《办法》第三十一条,农药标签上只能标注已经有效注册的商标,即带®标志的商标,不得标注带有TM的商标;老的《办法》对于商标是否取得正式注册没有要求。大田及卫生用农药一般应当使用第5类商品商标,也有少数企业使用第1类或第31类等商品商标。
2、标注位置
新《办法》对商标在标签上的标注位置做了更严格的要求,只允许标注在四角,不允许标注在边上;老《办法》中规定商标可以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
3、商标数量
新《办法》对于商标数量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标注的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即可。企业可以只标注1个,也可以标注2个或2个以上。
4、商标排版
新《办法》对于商标的排版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当企业使用2个或2个以上商标时,可以上下排版或是左右排版,但是需要满足商标标注位置、所占面积大小和文字大小的要求。
相关链接: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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