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14日第1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部长 唐仁健
2022年1月7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药部分)
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第三款”。
对《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二)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主体、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年份、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登记试验备案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
(四)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以上,就是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农药部分的决定,更多详细农药登记信息可以点击农药登记了解。
相关推荐:
- 防蚊驱蚊类植物源农药产品在中国如何登记
- 解读|中国新农药登记的五大主要挑战!
- 农药登记资料转让、授权和农药委托加工、分装管理要求解读
- 驱蚊贴,驱蚊手环,精油等植物源产品登记及生产常见问题汇总
- 12月1日起实施!农药和肥料登记中的部分注意事项实施全程电子化审批
UC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