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4日农业农村部在网站上公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如果行业内的企业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需要在6月30日前将修订意见报送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查看原文: 关于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登记一个农药产品,最终的呈现形式就是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因此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是对农药产品影响最重要的法规之一。瑞旭集团对比了现行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征求意见稿,对主要变化进行了总结和点评,供行业内的企业和专家朋友参考。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点评: 现行的农药标签和管理办法中这一条只规定了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 应当贴有标签,新的变化中增加了在储存、运输,并且将经营更改为了销售。也就是说农药从工厂生产后,到投放市场的全过程均需要贴有标签。
第八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并根据使用方法标注相应的稀释倍数;
第十七条 稀释倍数是指根据使用方法和使用剂量,采取的农药制剂兑水(油、土等介质)倍数。
点评:这两条可以一起来看。第八条中增加了需要根据使用方法标注相应的稀释倍数。新增的合理规定,当然行业内的同仁也知道,这一条其实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了, 现在通过修订说明书管理办法让这个要求合法化。第十七条中相应的增加了稀释倍数的定义。
这一条便于农业生产使用农药,以后看到标签就不用头疼到底用农药需要加入多少水稀释农药了。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四)登记用于转基因作物的除草剂应当标注适用的转基因作物和转化体名称;用于基因编辑等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对应的适用作物品种名称;
第三十三条 用于转基因作物的除草剂应当以红色标注“转基因作物和转化体名称”;用于基因编辑等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耐除草剂作物”。
点评:第九条(四)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段为新增的规定。从去年农业农村部公布转基因耐除草剂作物用目标除草剂登记资料要求后,相信广大同行都在进行转基因耐除草剂作物的试验,批准用于转基因作物的农药也将是不久以后的大事,标签上怎么标注已经有规定了,大家认真把握。
第二十四条 每个储运、销售的农药包装均应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内外包装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
第二十七条 每个储运、销售的农药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或者物品共用包装、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
点评: 这两条也放到一起看。第二十四条中这一句话是增加的内容,是在管理市场上的两种农药放在一个包装中销售的行为,管理捆绑销售的农药情况。第二十七条由原来的‘每个农药最小包装’改为了‘每个储运、销售的农药包装’。也是在管理两种农药放在一个包装中销售的行为,套装、连体包装要管起来了。现行标签管理法规中没有管理的行为,在这次标签修订中都考虑到了。
第三十一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品牌标志或商标,同一生产企业仅可使用一个品牌标志或商标。
标签使用注册品牌标志或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点评: 这一条做的变更可能是对行业影响最大的一条变化了。增加了品牌标志以及同一生产企业仅可使用一个品牌标志或商标。是说同一个生产企业的所有产品只能用同一个品牌标志或商标。但是每个产品不允许用不同的商标名称了。这样耳熟能详的一些品牌是否面临消失的问题?公司名称本来就是品牌标志的还好,如果每个产品都有单另的商标,以后都要更改为统一的品牌标志或商标了。影响太大,有意见的尽快提出。
第二句话中将现行‘不得大于’ 更改为了‘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说明以后商标的字号要求越来越小!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广大行业内的同仁如果对该征求意见稿有建议的,不同想法的一定及时提出您的意见给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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