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研发费用高,周期长,受农药登记政策影响很大。本文总结了在现行农药登记政策下,原则上不允许登记的情况汇总、农药产品配方注意事项和卫生杀虫剂登记注意事项。企业在早期制定产品开发计划时就需全面评估产品的登记可能性,尽早发现产品配方设计上的不足,避免产品最后不能取得登记的情况。
原则上不允许农药登记情况汇总
1. 列入禁用名单中的农药不允许登记,列入限用农药名单的农药不允许登记在规定的相关作物或区域。
2. 不允许同一申请人申请有效成分和使用范围相同、配比不同的混配制剂,但有效成分配比相同、总含量不同的混配制剂除外。
3. 不允许以常规喷粉方式使用的粉剂产品。
4. 不允许医用抗生素用作农药, 如硫酸链霉素、盐酸四环素、链霉素等不允许登记为农药。
5. 不允许在城市或森林上使用的D型肉毒毒素。
6. 原则上不允许氟虫腈制剂登记(但以饵剂、粉剂等不经过稀释使用的家用卫生杀虫剂除外)。
7. 不批准环戊烯丙菊酯用作卫生杀虫剂的登记。
8. 不批准五氯酚钠用作农药登记。
9. 不允许吡唑醚菌酯、虫螨腈、三苯基乙酸锡、氟啶脲、氟铃脲、杀铃脲、氟虫脲、灭幼脲、伏虫隆、拟除虫菊酯类在水稻上的登记,但风险评估表明风险可接受的除外。
10. 原则上不批准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
11. 原则上不同意化学农药与微生物农药的混配制剂产品登记,除非提供的资料表明有其充分的合理性。
12. 除种子处理剂外,不允许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
13. 原则上不批准以扩大防治谱为目的的杀虫剂混配或杀菌剂混配。
14. 不批准除草剂与其他类别药剂混配。
15. 原则上不批准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或者杀菌剂混配。
16. 对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杀菌剂混配的种子处理剂, 从严审查。
17. 原则上不允许相同作用机理的药剂混配。
18. 原则上不允许对申请登记的靶标联合作用为拮抗的,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的产品登记。
19. 不批准农药登记的化合物:
五氯酚钠、多硫化钡、腐殖酸、硫酸四氨络合锌、硫酸锌、高锰酸钾、过氧化氢(双氧水)、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氧化钙、菲啶毒清、二氧化氯、乙酸(醋酸)。
20. 不允许既可用于食用作物,又可用于观赏花卉、草坪、非耕地和林业等非食用作物或场所的农药产品,首次登记在非食用作物或场所。
21. 不批准无警戒色的种衣剂登记。
农药产品配方注意事项
1.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配比相同的混配制剂),含量不超三个。
2. 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产品含量间隔:
-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变化间隔不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位数,有效数字不多于3。
-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变化间隔不小于50%;有效成分含量位数,有效数字不多于2。
3. 配制剂总含量和各有效成分含量不能同时符合有效数字规定时,总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单个有效成分含量可以不符合有效数字规定。
4. 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登记产品。
5.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
6. 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
7. 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 配比不超过三个。
卫生杀虫剂登记注意事项
1. 卫生杀虫剂有效成分含量应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 推荐的卫生杀虫剂有效成分含量范围或已批准登记产品的含量。
2. 对含有避蚊胺、羟哌酯、炔丙菊酯的家用卫生杀虫剂,有效成分含量不应高于已登记产品的最高含量。
3. 直接用于皮肤的卫生用农药制剂,对皮肤产生中度以上刺激性或腐蚀性的,对眼睛产生强刺激性、或腐蚀性的, 对皮肤致敏强度为轻度以上的不能通过审查。
4. 不允许产品毒性为中等毒的制剂在室内使用的,如高效氯氟氰菊酯不能在室内使用;
5. 毒死蜱不能在室内喷洒或喷雾使用,若为饵剂应采用饵盒, 确保人群无法接触。
小结
中国农药登记不允许登记的情况有很多种,本文可以作为一个重要参考。企业在早期制定登记计划时就应该全面评估产品的登记可能性,避免产品最后不能取得登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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