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肥料产品包装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肥料,不适用于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在市场流通的产品。
二、肥料产品包装标识基本原则
“遵循真实原则”、“若声明除提供养分外的其它作用,应有充分可信的证据”、“不应含有导致用户将不同UC混淆的标识内容”。
三、肥料产品包装标识一般要求
1、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应清晰、牢固、与基底反差大、易于识别。
2、肥料标识使用的颜色应醒目、突出、易于迅速识别,图案的颜色应不妨碍对标识文字快速辨识。
3、标识内容应保证在产品的可预计流通及试用期内的耐久性,并保持清晰可见。
四、肥料产品包装标识内容
(一)肥料名称及 商标
1、实行生产许可,肥料登记管理的产品,应根据有关规定标明相应有效的标记和编号。
2、新增按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分别定。增加“标明执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产品。商品名称不应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
3、肥料名称(包括商品名称)中不应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高效、特效、全元、多元、高产、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等。与肥料名称标注在同一行的内容(包括文字和图案)也要符合本条要求。
(二)肥料规格、等级和 净含量
1、新增:总氮以N计,磷以P2O5计,钾以K2O计,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固体产品用质量分数(%)计,液体产品用质量分数(%)或质量浓度(g/l)计,养分含量应以单一包装申明的净含量的总物料为基础计算。
2、不应以“总有效成分”、“总含量”、“总指标值”等与总养分。
(三)养分含 量
1、标明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按照7.3.1—7.3.6标注,标明执行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产品按照肥料登记批准的养分指标标注。
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标注的要求按单一肥料执行。
3、含量小于4.0%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4、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不应标注元素敏感或忌用作物的图案。警示语应按规定字号以显著方式标明(并附示例)。
5、标识中表明或暗示含有某一微量元素的,视为此微量元素≥0.02%。
6、应标明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
(四)其他要求
1、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和/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和/或进口商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肥料企业的名称或合法商标的字样。地址的标注规定不应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进口产品还应标注原产国/地区名称。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均不应使用简称。
2、国产产品应在产品合格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或用易于识别的电子信息(二维码、条形码)的方式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3、进口产品应标注进口合同号,通过国产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或进口产品的进口合同号,应可追朔相应产品质量检验的结果。仅在产品标准中要求标明有效期或保质期时,应标明有效期或保质期,并添加产品有效期的备注。
4、新增:如产品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标明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如标明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未包括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此时除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外,还应同时标明含有添加物检测方法的在备案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方法应是国内、国外文献中的该添加物的权威检测方法。
5、新增:产品外包装容器上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含二维码、条形码等电子标签)标注使用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使用方法、适宜作物或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注意事项等。若标注肥料功效以外的其它功效,应能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充分证据。更详细的信息可在企业网站、产品宣传册等处标明。
6、运输、贮存、使用不当,容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应以显著方式标注安全说明或警示说明。
7、企业认为必要的符合GB/T18455的包装回收标志,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标识。
8、不应标注原料产地为XXXX等会引起用户误解为进口或知名品牌产品。引进国外技术或部分使用进口原料的产品,不应标注含有引进方的国外企业名称。
五、肥料产品包装标识印刷
1、外包装袋上的标识内容可作为合格证所需标识内容的一部分,合格证的内容可以用喷码或易于识别的电子标签等形式直接标注于外包装上等(即外包装上的合格标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生产日期或批号、质检员代码、检验结果。
2、一块上下左右均居中的矩形区间,矩形区间的长和宽应分别为包装容器长和宽的65%~80%,该选用面应为容器的主要面之一,7.1~7.9条的标识内容应在该面积内,区间的各边应与容器的各边相平行。区间所有标识,除生产日期或批号、合格标记外,均应水平方向按汉字顺序印刷,不得垂直或斜向印刷标识内容,不妨碍对标识文字的快速辨识。
3、包装袋的侧边仅可横向(以包装袋平放为准)标明产品类型、等级、配合式或养分含量。
4、标识标注内容应用印刷文字,标识项目的尺寸应符合表1要求。同一项目应使用相同的字号,净含量不应与养分在同一行标注。
5、进口肥料的第4、5项执行相应的法规或规定。进口肥料应标明原产国或地区。
表1标识区内主要项目和文字尺寸
不少厂家认为包装不合格就是包装不规范,不是什么大问题,但根据相关部门规定,肥料产品包装不符合GB 18382-2021标准就会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从而停止市场销售,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等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后,减轻了企业负担,提升了肥料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效率,但对肥料产品外包装的管理没有丝毫松懈。因此企业在肥料产品外包装的管理上更应严格要求,配合备案登记制度,快速将肥料产品推向市场,保证企业可持续化、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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