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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 2015年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将执行新要求

来源 瑞旭技术 作者

自2015年1月1日起,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将按新的管理要求执行,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严格按照GB/T 31270-2014(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和NY/T 1906-2010 (农药环境评价良好实验室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试验。若现有试验准则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相关试验准则;或者自行设计试验方案,但应经委托方确认。

2. 规范对环境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数据的处理。对于异常数据,试验单位应自行开展重复试验,相似结果至少重现3次方可结束试验。试验报告应对异常数据产生的原因进行客观分析,并提供所有重复试验的数据。

3. 规范试验样品的保留时间。试验样品保存时间不应少于其保质期,保质期内样品如需进行验证试验,试验单位有义务提供留样。

另外,新的管理要求中还对环境试验相关的一些试验方法和试验条件进行了明确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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